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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 Classification文/陈邦达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会见学者(2014—2018) 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革新历程中,理顺监察权与检察执法监视权之间的关系,是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重要制度问题。如何妥当处置惩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值得思考。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革新历程中,理顺监察权与检察执法监视权之间的关系,是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重要制度问题。
正确认识检察与监察在宪法中的定位 我国检察机关除行使公诉职能之外,还继承着执法监视机关的重任,这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检察制度的重要一点。《宪法》对检察机关执法监视机关的定位虽然离不开新中国建立初期对苏联检察制度的借鉴,但更重要的是驻足自此以来,尤其是1976年以后检察实践的履历和教训总结而来的。新中国建立以来,《配合纲要》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国家机关的独立职位。
1954年《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但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执法监视的职能。直到革新开放以后,1982年《宪法》首次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执法监视机关”。可见,检察机关执法监视机关的定位源于1949年10月以来的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履历教训总结,因此专门明确划定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的执法监视机关。
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职能,虽然也被视为检察执法监视职能的重要手段,但反贪反渎职职能并非共和国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监察体制革新以后被剥离反贪反渎职职能的检察机关,其执法监视的职能也应当如故。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理论依据差别,监察委员会在我国宪法职位的理论基础主要包罗: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反腐倡廉的法治思维。
深化监察体制革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做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革新和国家治理体系革新。我国原有行政监察体制存在诸多力所不逮的缺憾,行政监察工具只限于行政机关及其事情人员,无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视的高眼。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划分行使,交织重叠,疏散了监察气力。
党的十九大陈诉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观察手段”的目的。可见,监察体制革新是党反腐倡廉思想的贯彻,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之举。二是对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的借鉴。
我国监察体制革新就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于古代政治制度治官的思想,治官为维护和牢固国家政权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治官而察官的制度则为督促和实现廉政勤政发挥努力作用。从春秋战国时期专设御史,纠弹官邪、督励仕宦,到唐朝颁布《监察六法》激浊扬清,两千多年的察官制度生长源远流长,为监察机构设置的制度化提供了富厚的履历。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为当今国家监察体制革新提供了本土资源,对当下国家监察体制革新提供重要史鉴价值。健全完善监察权与检察权之间的配合制约 在明确检察机关是我王法律监视机关的同时,也要看到《宪法》的表述:“监察机关管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即必须妥当处置惩罚好监察权和检察执法监视权的关系。首先,从执法监视自己的内容看,《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执法监视职权,即赋予它对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贯彻执行执法的情况举行监视。
执法监视自己的规模是相当广泛的,不局限于诉讼运动,这是执法监视的应有之意。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检察机关的执法监视同样可以对监察机关执行执法的情况举行监视。检察机关行使执法监视职能主要是通过诉讼监视和诉讼外监视的方式,前者针对三大诉讼运动监视,后者针对行政执法运动监视。
《监察法》明确指出监察法式并非刑事诉讼法式,监察立案不是刑事立案,监察的观察权不是刑事侦查权,监察历程的留置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这样一来,势必造成监察法式规避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视。其次,从《宪法》和《监察法》的表述看,监察机关在管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历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强调在正确推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而非各自进行、互不通气,甚至相互扯皮、相互掣肘,从而保障刑事诉讼运动的顺利举行。
“相互制约”强调通历程序上的牵制,防止和实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运用执法处罚犯罪。例如,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划定,对换查运动是否正当举行查明;决议是否清除非法证据,最终决议是否提起公诉;监察委对检察院不起诉决议,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这些都具有相互制约的特征。
相互配合体现在,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接受。再次,监察体制革新以来,检察院自侦权转隶后仅保留了部门侦查权,即《刑事诉讼法》第19条划定。这里可能涉及的罪名,除了该条款枚举的三项罪名之外,其实还应当包罗审判阶段、羁系执行历程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司法人员”指的是侦查、检察、审判、监视职责的事情人员。
立法之所以接纳“可以”而非“应当”,不清除监察委直接观察的可能。因此,从刑事诉讼法例定看,监察委的观察运动并未纳入检察院自侦权的调整工具。解决的措施,一是将监察委观察历程发生的侮辱、荼毒、暴力取证等行为组成犯罪的,纳入监察委员会自我监视、观察、处置的轨道;二是将这部门违法犯罪行为纳入检察院侦查的规模。
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看,这两种方案均有利于检察权和监察权之间的权力制衡。明确审查起诉对换查行为的正当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划定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的内容,其中第五项即“侦查运动是否正当”。
既然观察运动有别于侦查运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无法对监察观察运动是否正当举行审查。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又划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划定举行审查。”那么到底检察机关能否对监察机关的观察运动举行审查呢?对此必须先分析审查起诉的理论依据。审查起诉的法理依据应该包罗三个方面: 其一,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离不开审查起诉阶段的准备运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质料举行审查,实现公诉的准备事情,为庭审辩说做好摆设。可见,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从观察运动是否正当举行审查起诉,才气保障后续庭审指控犯罪的事情质量。
其二,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推行执法监视职责的实现途径。我国宪法例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执法监视机关,这讲明执法监视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职权。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执法监视主要体现为对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监视,侦查监视主要通过侦查立案、取证行为和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举行监视。
虽然观察的性质有别于侦查,但观察和侦查的任务皆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因此检察院对换查运动正当性举行审查当无异议。
其三,审查起诉是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详细体现。这项原则是我国宪法例定的基本原则。
审查起诉是毗连侦查、审判的法式纽带,对前一道法式举行质量把关和监视制约,从而监视促进侦查取证法式的正当性,以防止将侦查取得的非法证据带入审判。监察观察同样必须遵循审判阶段的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牢固、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尺度相一致。监察法也注意到对换查运动的正当性监视的重要性。
因此,检察院对于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划定的“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划定举行审查”,应当解释为包罗依据第171条的划定,对换查运动是否正当举行审查。泉源: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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